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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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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康民康复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13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009

临潭县康民康复医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2623021MA74A63837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城关镇南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临潭县康民康复医院辐射防护措施不到位。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22年5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2年5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的规定。

1.情节:

1、防护设施:标志不符合要求(情节轻微)

后果:

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罚款(大写)贰万元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的规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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