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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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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2016年环境统计年报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12-2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甘南州2016年环境统计

年报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6年度环境统计年报编制工作,为“十三五”总量减排基数及各项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环境统计数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度甘南州环境统计年报编制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厅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规定,以2015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为基础,调查统计全州2016年度污染源数据,为“十三五”总量减排基数及各项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调查范围、内容及方法

(一)调查范围

2016年环境统计年报调查范围为: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管理6个部分。其中,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共计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企业;农业源调查范围为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城镇生活源调查范围为城镇范围内的生活污染源;机动车污染源调查范围为辖区内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环境管理的调查范围为环保系统内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工作和环保系统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

(二)调查内容

1.工业源。包括《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钢铁冶炼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制浆及造纸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6张基表,对应8张综表。

2.农业源。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各地区发表调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各地区农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3张表。

3.生活源。包括《各地区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各地区县(市、区、旗)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2张表。

4.机动车。包括《各地区机动车污染源基本情况》《各地区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2张表。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各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各地区垃圾处理情况》《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运行情况》《各地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运行情况》等6张表。

6.环境管理。包括《各地区环境管理情况》1张报表。

(三)调查方法

1.工业源。采取对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即为重点调查企业与区域非重点调查企业排放量的加和。

2.农业源。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依据种、养殖量和排放系数进行测算;畜禽养殖业中的养殖专业户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养殖量和排放系数进行测算。

3.生活源。污染物产生量依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和产生系数进行测算,排放量为产生量扣减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染物的去除量。

4.机动车。根据“遵循基数、核清增量、核实减量”原则,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逐个发表调查汇总。

三、时间安排

(一)谋划准备阶段(2017年1月10日-2016年1月15日)。

按照环境统计年报编制工作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2015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库和重点调查工业源名单调整原则,调整确定本地2016年重点调查工业源名单。

(二)调查录入阶段(2017年1月20日-2017年1月30日)。

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本辖区企业入户调查及数据采集、录入等工作。

(三)数据上报阶段(2017年2月20日-2017年2月25日)。

2015年2月28日前,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数据审核,并将电子数据库报送州环保局。

(四)数据会审阶段(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4日)。

州环保局组织对全州环境统计数据进行会审,并按时上报省环保厅。待环保部数据审核通过后,上报纸质版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机构。各县(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2016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成立环境统计年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统计工作机制,并保持环境统计队伍的稳定。

(二)严格现场核查。各县(市)环保局要加强数据现场核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工业源和有代表性的农业源的核查工作,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夯实烟(粉)尘等重点污染物环境统计数据

认真摸清烟(粉)尘排放企业及排放情况,进一步核实烟(粉)尘排放统计范围,对存疑的指标数据开展现场核实,重点核实企业除尘治理技术及其运行情况,做好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及相关指标的调查与统计核算,做到调查对象全面,不遗不漏;统计指标完整、数据合理、真实。具体要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要进一步核实工业源调查范围,确保烟(粉)尘排放大户纳入环统重点调查范围。县(市)要结合日常督查、环保处罚等信息,确保烟(粉)尘排放重点单位全部纳入环统调查范围,杜绝重点烟粉尘污染源“缺报漏报”现象。

二要填报完整并充分核实工业源烟(粉)尘产排量指标。对水泥、建材等有烟(粉)尘产排污系数的行业企业,烟(粉)尘产排量必须填报完整;有煤炭消费量、有燃煤锅炉、有燃煤燃油窑炉的重点调查企业,必须完整合理地填报烟(粉)尘产生排放量;县(市)应积极协调获取辖区内石灰石、砖瓦等产量,据此进一步核算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据实调整环境统计中烟(粉)尘排放工业企业非重点比率。

三要水泥行业的无组织烟(粉)尘排放量调查统计。县(市)要在2016年度环境统计年报中增加水泥行业无组织排放统计量。根据水泥无组织的排放统计系数,补充填报总量减排水泥行业的全口径清单中烟(粉)尘有组织排放量、无组织排放量和总排放量信息。排放量要显示公式链接,体现核算过程。

四要进一步核实工业燃煤锅炉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针对当前我州燃煤锅炉数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底数不清的现状,县(市)要做好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工作。加强与地方质检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有煤炭消费量、工业锅炉、燃煤工业窑炉等有烟(粉)尘产生排放的企业全部纳入环统重点调查范围,全面完整、合理填报燃煤烟(粉)尘产生、排放量及锅炉、窑炉相关指标。认真核实燃煤锅炉的除尘效率,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产排污系数对不同除尘工艺的除尘效率进行认真校核。

(五)加强部门协调

积极主动与当地统计、农业、畜牧、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理顺数据获取渠道,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科学准确,全面提高数据统计质量,在做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粉)尘、重金属和危废调查的基础上,扎实开展总磷、总氮、工业锅炉等新增统计内容的调查工作。

附件:

上一条:2016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