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电话:0941-8218633 地址:甘南州合作市人民街80号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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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30唐克至欧拉秀玛公路河曲马场岔路口至河曲马场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 玛曲县交通运输局
|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 玛曲县境内
| 2018年2月5日
| 州环发[2018]43号
|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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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330唐克至欧拉秀玛公路河曲马场岔路口至河曲马场段改建工程环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