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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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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碌曲县甘青界至李恰如至李恰如沟口公路改建工程
| 碌曲县交通运输局
| 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 碌曲县李恰如
| 2018年3月8日
| 州环审批[2018]25号
|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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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碌曲县甘青界至李恰如至李恰如沟口公路改建工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