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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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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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城区垃圾处理场封场及改扩建工程
| 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甘肃创新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夏河县
| 2018年6月20日
| 州环发[2018]213号
|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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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夏河县城区垃圾处理场封场及改扩建工程环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