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电话:0941-8218633 地址:甘南州合作市人民街80号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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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红科沟扎更滩采砂厂建设项目
| 碌曲县扎更滩采石厂
| 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碌曲县玛艾镇
| 2018年11月14日
| 州环发[2018]440号
|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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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红科沟扎更滩采砂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