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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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原文链接 | 
  
   | 1 | 舟曲县大川镇石门坪桥建设项目 | 舟曲县交通运输局 | 甘肃万泽润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 舟曲县 | 2020年5月25日 | 州环评发(2020)27号 | 见附件 | 
  
   | 2 | 舟曲县憨班黑峪桥建设工程 | 舟曲县交通运输局 | 甘肃万泽润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 舟曲县 | 2020年5月25日 | 州环评发(2020)28号 | 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