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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卓合高速二标项目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4-20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执法罚〔2020〕07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卓合高速二标项目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2310817175

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78小区4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辉林

我局于2020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3月26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场地内拌合站项目未批先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20年3月26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0年3月26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情节:

1、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情节轻微)

后果:

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情节:

1、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情节轻微)

后果:

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贰万贰仟元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队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容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15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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