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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玛曲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玛环罚[2017]01号

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302519607010014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0007103275426 地址:玛曲县尼玛镇秀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才项坚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3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矿洞涌水循环利用设施

以上事实,有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3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玛环罚告[2017]0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大写) 叁拾万玖仟捌佰柒拾贰 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玛曲县支行户名:玛曲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1508122920004226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环保局或者向玛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玛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玛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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