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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金达矿业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0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迭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6

迭部县金达矿业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3024300000049(1-1)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迭部县桑坝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嘉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523日,迭部县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迭部县金达公司未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要求建设。以上事实,有

1、2017年523日《迭部县环境保环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523日《迭部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7年523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要求建成进行生产。

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17]06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万元整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迭部支行 户名: 迭部县财政局

账号:2738000104000607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甘南州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23日

(迭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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