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7]21号
舟曲县给排水公司(舟曲县老城区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12623023720283352H
组织机构代码:72028335-2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城关镇寺门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三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6月23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
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舟曲县给排水公司(舟曲县老城区污水处理厂)安装的
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1、2017年6月2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
2、2017年6月2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7年6月23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17]2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
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万伍仟壹佰肆拾元零角零分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 甘南
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 62001720101050417360
2.处罚款人民币25140元整。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
护厅或者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甘南州人民法院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 7月 31日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