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环罚字【2016】第 07号
舟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01396320-1 联系电话: 18993681617
地址: 舟曲县峰迭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闵建 身份证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 10 月 11日对你单位新城区廉租房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舟曲县新城区廉租房建设项目自2010年“8.8”泥石流后开工建设,201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批复,属环境“未批先建”项目,形成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6年10月11日以 《舟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舟环罚告字【2016】0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辨(听证申辩权)。截止今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5000(五仟)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户 名: 舟曲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管理专户
帐 号:780030122000018420
2、责令你公司电站限期2016年12月之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执罚单位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编号:甘执法证字第P14040027
法定代表人:杨旦兵
单位办公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吴剑月 赵俊飞 电话: 12369 09415122859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746300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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