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7]22号
舟曲县木头岭水电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3023200000718
组织机构代码:623023200000718
地址:舟曲县曲告纳乡木头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慧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对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存
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以上事实,有
1、2017年4月1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4月1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7年4月13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的
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17)
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叁万柒仟玖佰叁拾五元零角零分 元;
2.责令你单位尽快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
收入管理科账户: 2715080109026406026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 62001720101050417360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
收入管理科
账户: 2736100104000021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
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4日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