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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木头岭水电站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14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22

舟曲县木头岭水电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3023200000718

组织机构代码:623023200000718

地址:舟曲县曲告纳乡木头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慧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4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对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存

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以上事实,有

1、2017年4月1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4月1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7年4月13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

规定。

我局于20174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17)

2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叁万柒仟玖佰叁拾五元零角零分 元;

2.责令你单位尽快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

收入管理科账户: 2715080109026406026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 62001720101050417360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

收入管理科

账户: 2736100104000021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

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4日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

上一条:舟曲县茶坪水电站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条:舟曲县驼骆坝水电站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