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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卓尼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5

卓尼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3022000000260

组织机构代码: 78401271-1

地址:卓尼县纳浪乡小族坪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永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4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生产以上事实,有

1、2017年416《卓尼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416《卓尼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7年416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1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卓环罚告(2017)

05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伍万 元;

2.停止生产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卓尼县支柳林分理处 户名: 卓尼县环境保护局

账户: 2737210104000035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

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8日

(卓尼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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