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卓环罚[2017]02号
卓尼县如吾水电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3022000000317(1-1)
组织机构代码: 57626190-8
地址:卓尼县扎古录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清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自动监控系统因故障,未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
1、2017年2月28日《卓尼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2月28日《卓尼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7年2月28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的
规定。
我局于2017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卓环罚告(2017)
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万 元;
2.尽快修复自动监控系统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卓尼县支行柳林分理处 户名: 卓尼县环境保护局
账户: 2737210104000035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
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17日
(卓尼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