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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碌公路碌曲段第三标段项目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碌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碌环罚[2017]02号

卓碌公路碌曲段第三标段项目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2*****************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卓碌公路碌曲段第三标段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6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

的规定。

我局于20176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碌环罚告(201

7)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万柒仟壹佰贰拾贰 元;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7122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碌曲县支行 户名: 碌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收入管理科账户: 27-38800104000618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

护局或者向碌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碌曲县人民法院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16日

碌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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