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甘环查(扣)字[2018]01号
合作市宏远汽车修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2623001MA747BU53T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江卡拉(市公安局隔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次典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6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合作市宏远汽车修理厂烤漆房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6月6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6月6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6月6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烤漆房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18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合作市宏远汽车修理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18年6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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