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8]04号
迭部县洛大镇昂子坝砂石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2623024MA73YD9C9N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洛大乡洛大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保玉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14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迭部县洛大镇昂子坝砂石料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7年12月14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12月14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7年12月14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后果一般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贰佰圆整;经上会讨论,迭部县洛大镇昂子坝砂石料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案情属实,同意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后果一般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贰佰圆整;经上会讨论,迭部县洛大镇昂子坝砂石料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案情属实,同意处以罚款。。
2.罚款(大写)肆万玖仟贰佰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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