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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8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4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甘南州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范要求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18年7月4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8年7月4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3、2018年7月4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上一条:甘南州拉卜楞民族特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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