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7]11号
迭部东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腊子口一级水电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4773424390K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腊子口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铁祝
我局于2017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4月11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迭部东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腊子口一级水电站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7年4月11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7年4月11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7年4月11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情节:1、贮存场所:已建成未使用(情节较重)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叁拾伍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1、贮存场所:已建成未使用(情节较重)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贮存场所:已建成未使用(情节较重)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叁拾伍元;。
2.罚款(大写)叁万柒仟玖佰叁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4日
附件:
上一条:甘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7年部门预算概况及说明 下一条: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部门预算 概况及说明 2017-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