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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1-01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态环境执法罚〔201957

甘南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557160895X9

地址:玛曲县尕玛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新

我局于2019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1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未进行监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9月1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9月1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情节:

1、行为情形:未采取防渗措施(情节特别严重)

2、场所类别:尾矿库(情节一般)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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