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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王夏高速四标段:
发布日期:2019-10-22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罚〔2019〕35 号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王夏高速四标段: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254B

地址:夏河县达麦乡乎尔卡加村王夏高速四标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会民

我局于2019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29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王夏高速四标段 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19年6月29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6月29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9年6月29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情节:

1、持续时间:不足5天(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情节:

1、持续时间:不足5天(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

1、持续时间:不足5天(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

2.罚款(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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