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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曲县金玛选矿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0-14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执法罚〔2019〕58 号

玛曲县金玛选矿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5686051549L

地址:玛曲县金玛选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永杰

我局于2019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1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9月1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9月1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规定。

情节:

1、行业分类:制造业、采矿业(情节特别严重)

2、行为情形:未开展(情节特别严重)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队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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