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执法罚〔2019〕25号
夏河县人民医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1262302743936015XQ
地址:夏河县人民东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交巴加
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25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粪大肠菌群超标严重,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7月25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7月25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情节:
1、排放量:不足1千克(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
1、排放量:不足1千克(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
1、排放量:不足1千克(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
2.罚款(大写)贰万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