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执法罚〔2019〕45号
卓尼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2057599472J
地址:卓尼县木耳镇叶儿村卓尼沟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旭
我局于2019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3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洮河岸边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堆放固体废弃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8月23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8月23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情节:
1、污染物类别:其他废弃物(情节轻微)
2、堆放或排放量:10立方米(或吨)以下(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大写)贰万柒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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