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执法罚〔2019〕30号
合作市红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01316149370u
组织机构代码证:91623001316149370u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316149370u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州畜牧综合实验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冬梅
我局于2019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5月23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未先建项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5月23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5月23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后果:
1、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万元以上(后果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无情节,后果轻微;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后果: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无情节,后果轻微;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后果: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无情节,后果轻微;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大写)壹万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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