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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09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罚〔2019〕60 号

甘肃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756556519G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卡加道乡老豆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小丰

我局于2019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6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甘肃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6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9月6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9年9月6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1.情节:

1、贮存场所:有贮存设施、场所达不到要求(情节一般)

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2.罚款(大写)贰万玖仟元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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