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环罚〔2019〕75号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卓尼县多架新城区洮河大桥建设工程二标):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00002243312473
组织机构代码证:916200002243312473
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2473
地址:兰州市吴家园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晖
我局于2019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卓尼县多架新城区洮河大桥建设工程二标)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21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9月21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情节:
1、数量:不足1吨(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2.罚款(大写)壹万贰仟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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