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夏河县王夏高速公路二标段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向峰
我局于2019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6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境内S38线第二标段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夏河县洒索玛附近修建的商砼拌合站未办理环评,属未批先建项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19年8月26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8月26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情节: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情节: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
2.罚款(大写)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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