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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9-11-12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态环境执法罚〔201951

甘南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557160895X9

地址:玛曲县尕玛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新

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9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尾矿库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8月29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8月29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的规定。

情节:

1、尾矿库类型:险库/居民集中区相关联的尾矿库(情节较重)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

1、尾矿库类型:险库/居民集中区相关联的尾矿库(情节较重)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

2.罚款(大写)柒万柒仟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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