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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海龙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07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执法查(扣)字〔2019〕03号

安海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3***********X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卓尼县喀尔钦乡录巴寺自然村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海龙

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24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安海龙未办理环评手续,属未批先建项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应当予以查封。

以上事实,有1.2019年6月24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6月24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中控室变电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卓尼县喀尔钦镇录巴寺村录巴寺电站旁边预制厂,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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