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执法罚〔2019〕59号
甘南州龙兴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2MA74QE4K2D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2MA74QE4K2D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奤盖族村老虎湾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加巴
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9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甘南州龙兴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石料场厂内部分砂石料堆未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8月29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8月29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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