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执法罚〔2019〕82号
甘南盛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县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2MA744AJ2X7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木耳镇多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红斌
我局于2019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21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甘南盛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县分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达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9年9月21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19年9月21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情节:
1、数量:不足1吨(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2.罚款(大写)壹万贰仟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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