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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腾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9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卓环罚[2019]08

卓尼县腾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3**********XXXX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卓尼县喀尔钦镇闹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以上事实,有

1、2019年5月16《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5月16《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9年5月16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卓环罚告(2019)

08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未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壹仟元;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

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日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印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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