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卓环罚[2019]05号
卓尼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27840127110
组织机构代码:无
地址:卓尼县纳浪乡温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永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以上事实,有
1、2018年12月25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12月25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12月25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卓环罚告(2018)
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元;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
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