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生态环境罚〔2019〕34 号
迭部县洛大镇昂子坝砂石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2623024MA73YD9C9N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洛大乡洛大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保玉
我局于2019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堆放的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8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迭部县洛大镇昂子坝砂石料厂贮存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11000元 1.1万元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责令改正)的规定。
后果:1、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万元以上(后果轻微)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无情节,后果轻微;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后果:1、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万元以上(后果轻微)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无情节,后果轻微;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后果:1、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万元以上(后果轻微)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无情节,后果轻微;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
2.罚款(大写)壹万壹仟元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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