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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洮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15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态环境罚〔201932

临潭县洮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7840268220

地址:临潭县术布乡术布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世清

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及时备案。

以上事实,有1、2019年6月26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9年6月26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3、2019年6月26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情节:1、行为情形:备案不及时(情节轻微)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情节:1、行为情形:备案不及时(情节轻微)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行为情形:备案不及时(情节轻微)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2.罚款(大写)壹万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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