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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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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13 作者:甘南生态环境 来源:

各企事业排污单位:

在我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州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措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能力,积极推行行政审批“不见面”改革。为加快推进我州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合法、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2020年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满足条件的企事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将会尽快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问题的,将按照具体情形,给予合理的整改期,督促引导规范排污行为,最终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范围

全州列入国家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名录》)(详见附件1)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都应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2019年名录》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只需登录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即可。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底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见附件2)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列入《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底前,依法领证或登记。(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见附件3)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

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县市分局负责核发。

各县市分局督促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加大指导帮扶力度。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点击“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2.填报信息。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无行业规范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填报。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疫情防控期间提倡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5.审核、核发。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

凡属《2019年名录》登记类的排污单位,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的“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之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其他说明

(一)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办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由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相关附件登录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查询(网址:http://sthj.gnzrmzf.gov.cn/)。

咨询电话:0941-8218633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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