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南州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遵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主动向我局登记并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一、登记依据
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3.《甘肃省加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甘环发〔2018〕127号)
二、登记范围
在本州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及注册地为州外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州生态环境部门登记,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1.州县(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的监测和运营维护;
2.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4.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5.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
6.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7.国家和本州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其他监测和运营维护。
三、登记所需资料
申请机构需要向我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甘南州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或《甘南州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法人签字盖章);
2.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含附表)复印件(一式两份盖章);
3.登记诚信承诺书(附件2,一式两份,法人签字盖章);
4.办理机构备案事项授权委托书(附件3,一式一份)。
四、备案流程
材料提交:机构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至所在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审核公示:州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动态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机构需在15日内提交变更申请。
五、法律责任
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机构,不得在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违反《条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说明
1.机构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机构自行承担。
2.受到行政处罚后信用修复的登记机构,需提供信用修复记录。
3.外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需提供机构注册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近三年实验室考核结果。
4.机构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