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生态环境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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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1 |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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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综合判断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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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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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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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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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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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建设项目的单位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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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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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3年实施)第一百零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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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防治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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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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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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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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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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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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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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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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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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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噪声污染防治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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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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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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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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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进出口单位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部门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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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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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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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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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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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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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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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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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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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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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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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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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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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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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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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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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检查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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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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