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修订印发《甘南州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评估工作,我中心对《甘南州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细则》(州环发〔2018〕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已于2023年6月29日由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南州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细则
甘南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23年7月3日
附件
甘南州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南州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入库专家须同意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甘南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征集、资格筛选、日常管理、考评以及支付专家咨询费用等工作。
第二章 环评专家的认定和聘任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较为熟悉,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专业水平、从业经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具有高级或同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有实践经验的人员;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国家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满三年(具有其中一项即可)的人员;
3.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长期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宏观管理工作,在从事的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人员。
(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提交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甘南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应当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通过的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权利及职责
第六条 环评专家参加环评报告评估及评审等工作时,享有领取相应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七条 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具有表决权。
第八条 专家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第九条 参加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严谨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条 参加审查的专家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遵守甘南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廉政通告(州环评估发〔2023〕1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甘南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所承担的审查项目,审查结论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第十二条 专家在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甘南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环评专家动态数据库、制定专家工作制度、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等活动;协调专家参与评估、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的使用。原则上由甘南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以及专家库中未涉及到个别领域的专家,可采取直接确定或由相关单位临时推荐等方法确定。
第十五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和技术评估工作进行全程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章 考核与惩处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违规行为即时处理制度,甘南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对审查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三至六个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审查专家,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
(二)向外泄漏技术评估或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及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被选定作为审查专家,不参加审查会议一年超过三次的。
第十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专家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专家入库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审查工作的。
(二)与审查规划或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因专家审查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甘南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