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甘肃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甘环污防发〔2012〕59号)要求,结合《甘肃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以摸清全州化学品生产现状为重点,为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和化学品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奠定基础。
通过本次调查,摸清我州化学品生产及有关环境基础信息,建立全州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信息系统。为确定重点区域和行业、筛选需高度关注的化学品清单、定期排查我州新化学物质、梳理评估化学品项目布局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一)基本掌握生产化学品的种类、产量、区域分布等情况;
(二)初步掌握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区域和行业分布特征等情况;
(一)确定调查企业名单。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筛选确定调查企业名单,并报州级环保部门复核。在确定调查企业名单时,应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如污染源普查、排污登记、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检查、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评估、持久性有机物调查等工作掌握的已有企业名单。同时还应协调本县市安监、经信、质检、工商及行业协会等,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筛选。
(二)指导企业填报。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本次调查工作。发放调查表,并组织指导企业填报。
(三)数据审核及上报。各县市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数据全部合格方可上报。对于不合格调查表份数低于(或等于)一定比列的县市,应将不合格的调查表返回,并予以更正;对于不合格调查表份数超过一定比例的县市,应将该县市上报的调查表全部发回,并重新填写。
(四)编制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州级环保部门编制本辖区化学品生产及环境信息调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并上报省环保厅。
(五)调查资料的保管与使用。县级环保部门应妥善保管本辖区调查企业的纸质调查表及相关资料。调查所得资料仅用于掌握全州化学品生产及环境情况,不与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等挂钩。
(1)制造化学品的现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化学品是指由各种化学元素组成的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2)截止到调查基准年年底前正式投入运营以及调查基准年度内无生产但保持生产能力的企业,应纳入调查范围;
(3)在调查基准年年底前取缔、关闭或已不存在的企业,或者正在进行前期项目工作、完成基本建设但尚未投入试运行以及正在建设中的企业,不纳入调查范围。
1.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名称、位置、行业类别、规模等信息;
2.生产的化学品情况,包括化学品名称、危害性、产量、成分、使用的原辅料等信息;
3.原辅料情况,包括原辅料的种类、使用量、危害性、储存情况等信息;
4.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排放量、特征化学污染物名称等信息。
具体调查内容可参考《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本次调查工作分为安排部署、指导实施、审核上报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具体安排为:
县级环保部门根据我州实施方案和《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技术指南》开展调查工作。
县级环保部门确定本辖区调查企业名单,组织指导企业填报《全国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企业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报送调查数据。
各县市环保部门对调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汇总和分析。各县级环保部门应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调查数据上报州环保局,州环保局组织专门人员抽查和指导各县市数据审核。
州环保局组织人员对各县级环保部门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考核,完成我州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并上报省环保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