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州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5 年度甘肃省环境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甘环发﹝2015﹞67号)及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要求和环监局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州环境执法检查实际,制定了《2015年甘南州环境执法检查计划》,请各县市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为全州环保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2015年是新《环保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冲刺“十二五”、谋划“十三五”的重要之年。为切实做好2015年环境执法检查,按照全省环境大检查工作的要求及省环监局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州2015年全州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州环保局决定,继续在全州范围内对环保部门依法审批的具有排污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依法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常规执法检查。为此,特制定2015年度甘南州环境执法检查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及省环保厅“五项措施”的总要求,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为主线,以环境保护大检查为统揽,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以保障群众健康,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为抓手,以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为突破口,以实行环保执法“五个一律”为措施。坚持“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严惩”的原则,充分认识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环境监察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职尽责,规范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能,保障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有计划”执法,即明确环保局内设单位环境执法检查的责任、执法频次、执法范围,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全覆盖”执法,即根据内设单位责任和网格化管理,将全州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执法范围,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规范化”执法,即按照甘肃省环保厅统一规范的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环保局内设机构执法责任,加强现场环境监管的执法力度,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州、县市两级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州级环保部门承担对县市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承担辖区内由省环保厅监管企业的配合监督管理责任;县市环保部门承担辖区内直管企业直接执法管理责任,同时承担辖区内由省、州环保部门监管企业的配合监督管理责任。
各县市环境监察大队要围绕污染源日常监管、建设项目“三同时”、重点区域、专项检查等监管内容,科学合理确定执法监管工作日。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要根据环境监管职责、监察人员数量、监管的污染源状况,结合行业特点、阶段性工作要求和特定时期环境监管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按照企业分类监管和各类执法检查次数的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年度环境执法检查计划,全面安排监管执法检查工作日,确定季(月)度环境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制定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现对辖区监管对象100%覆盖。
根据省环境监察局执法工作要求,结合我州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际,2015年我州环境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县市要根据州级环保部门制订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时间、步骤和节点,着力做好企业自查整改、州县检查、省级督查、总结报告等阶段工作,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同时,要将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一并纳入大检查范围开展。二是环保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检查。主要包括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企业为打击重点,严肃查处以直排废水,通过暗管、裂隙和渗井渗坑偷排废水,严重超标排放,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危险废物、污泥或工业固废非法倾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犯罪的,要依法移送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三是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各县市要持续加大对水泥、有色金属冶炼以及燃煤锅炉等行业的检查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四是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法检查。州局负责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并适时组织督查;各县市要继续开展违法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项目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档案。五是蓄禽养殖项目执法检查。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六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评、生态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工业园区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清理整治、排污口关闭、取缔等情况。七是夏秋两季秸秆禁烧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环保厅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夏秋两季秸秆禁烧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交通干线、机场、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焚烧秸秆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八是敏感时段专项执法检查。在“两会”、“两考”、“四节”(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汛期等敏感时段,对存在环境风险或处在敏感区域内的污染源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隐患排查整治,杜绝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九是重点信访投诉案件的查处。各县市要对州局转办、领导批示和媒体重点关注的重点信访投诉案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对近3年重点环境信访案件进行复核,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将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信访案件。十是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检查。各县市要认真梳理近三年以来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情况,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和行政处罚命令,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执行效果差和整改不落实的案件,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十一是各县市还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执法检查内容。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编制环境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是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科学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各县市环境保护局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根据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职责要求等,结合各县市执法检查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辖区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确定本辖区内污染源监管企业名单(各县市确定本辖区内污染源监管名单时,应确保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制定的年度执法计划与污染源监管名单报州环境监察支队备案。同时,各县市环境监察部门应将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分解,编制执法检查季(月)度计划表、现场检查工作计划表,对检查内容、检查形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予以明确、细化,切实解决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决杜绝为完成监察任务,执法检查“走过场”、应付了事,切实提升执法检查质量,确保环境执法检查有效到位。
(二)强化措施,规范执法。各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要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落实网格化、分类化、痕迹化、流程化、模板化、智能化和编制执法检查计划的“6﹢1”环境执法监管模式,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将辖区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人员头上,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提高检查质量,不留监管“死角”,深挖细查企业存在的环保设施不落实、运行不规范、规避监管偷排、污染物超标排放等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问题,采取通报、监察通知、督办跟踪、行政处罚、约谈、责任追究等有效措施,全面强化执法查处力度,对查出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确保各项检查、问题整改到位和区域环境安全,使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主动沟通,注重服务。各县市环境监察机构、环境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企业、执法为民的思想,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同时,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以严格的执法与热情的服务,促进企业完善环境管理,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四)加大宣传,曝光典型。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强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动态宣传,及时公开环境信息,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境执法的良好氛围。对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严格要求,遵守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环境保护系统“六项禁令”、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州委《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要求,遵纪守法,转变作风,廉洁自律,杜绝违反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法律法规现象的发生,树立环境执法单位的窗口形象。
2015年度,全州环境监察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生态立州”战略总体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心,加强环境监管,确保全州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水平。现结合全州环境监察工作实际,特制订2015年度环境监察稽查计划。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提高环境执法能力为主线,紧紧围绕甘南州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生态立州”战略为重点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能,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甘南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加强矿山企业的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防止各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责任,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污染破坏环境、滥挖滥采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给予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破坏环境、影响景观、影响安全运行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强化水电站、采砂厂及采石场的监督监管,针对生态下泄流量不足,河道采砂区河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采石场扬尘扩散严重等情况,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监管,对非法企业进行关闭取缔。
(三)对于噪声污染和油烟污染的要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惩治;有可能制造污染的单位,更要依法预防和治理。
(四)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州、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要继续全力推进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项目的部署和应用,做到全过程电子开单。
(五)扎实做好12369信访件的办理工作,无群访、集体事件,确保调处满意度达90%,投诉办结率达100%;
(六)维护全区环境安全,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环境污染事件。
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危险废物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进展情况。
监督检查县市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等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况,包括是否遵守《环境监察办法》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州环境监察支队要持续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并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开展不同行业的排污费专项稽查工作,重点稽查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开展情况、重点行业排污量核定情况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严肃查处排污费征收不规范、协商收费等行为,依法追缴未足额征收排污费。
本次稽查采用案卷查阅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各县市组织自查整改的基本上进行交叉互查,通过案卷查阅找出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案卷查阅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现场调查,对稽查对象在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过程中职责履行情况逐项打分,做出初步判断,提出整改意见。
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对排污费的申报、核定、开单、送达、催缴等程序,对排污费的征收情况进行全面稽查。
州级对县市稽查,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县市开展稽查。
六、稽查程序
稽查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等六个步骤执行。
(一)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确定稽查对象、明确稽查时间、内容和方法,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参加的稽查人员等。
(二)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下级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三)实施稽查,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或取样监测等。
(四)文书制作,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县市环保局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实施稽查人员应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五)文书送达,将《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六)稽查建议执行,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
七、工作要求
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应进一步提高对环境执法稽查工作的认识,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稽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将工作中心从树立稽查理念转变到深入个案、从个别抽查转变到全面稽查、从自行摸索转变到督促指导上来,严格按照要求的稽查范围、内容、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工作。
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在稽查工作中承上启下的作用,要按照稽查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稽查工作任务,使本级稽查考核达标;还要克服机构、人员、装备等方面的困难,按要求扎实做好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好基层关,守好基层岗。
稽查中要采用逐项打分的方式,对列入稽查内容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现场制作《环境执法稽查询问笔录》或《环境执法稽查记录》,填写《稽查发现问题明细表》,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对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纠正问题不彻底、查处问题不得当的稽查对象,下发《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责令改正,并督促落实。稽查过程中要建立专门的稽查档案,保证稽查案件实现“一案(企)一档”,做到稽查留痕、行为规范。
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要以环境执法稽查工作为契机,深入剖析辖区内环境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建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科学模式,逐步建立环境现场执法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环境执法工作的规范化。要注意积累经验,特别要将稽查方式、方法探索中形成的简洁规范的稽查文书、逐一(案)建档的稽查模式、量化打分的稽查方式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制度化、常态化。
各县市环保部局应认真总结稽查工作经验,及时汇总填写《环境执法稽查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稽查工作总结(含统计表)。稽查工作总结至少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一是稽查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包括稽查工作重点、开展数量等信息;二是主要工作成果,要重点突出在规范和促进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成效,并提供具体事例和详实数据;三是查找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附件:1. 2015年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对象名单
是否按照本单位《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对被稽查单位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或巡查)内容完整性进行稽查时,应重点稽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否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等内容。对重点排污单位,还应稽查日常监督检查是否包括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和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
其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投产等问题。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包括:防治污染设施是否存在与环评文件或“三同时”验收文件不符、擅自拆除或闲置、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验收并按季度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污染物排放情况至少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去向、时间、方式是否与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申报情况一致,是否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或偷排污水等问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至少应包括:排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行政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等问题。
规范性方面,重点稽查现场监察记录(包括《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记录》或其他用于记录现场监察信息的文书)信息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记录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现场监察的具体情况、现场监察结论、对环境违法行为拟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无违法行为的不涉及)、当事人确认信息等内容。其中,被检查单位存在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和建设进度;建设项目未验投产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和投产时间;存在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应明确设施名称和判别依据;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或便捷式监测设备判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载明监测点位置、监测时间、超标污染物名称、浓度值或超标倍数;存在违反行政许可行为的,应明确违反的行政许可类型;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记录中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真实性方面,重点稽查现场监察记录信息否与建设项目或污染源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除外),并及时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机构依法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
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是否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生态敏感区环境执法检查、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对被稽查单位按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稽查时,应分别稽查以下内容:
自然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生态旅游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情况,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从事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稽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结论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或生态破坏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除外),并及时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
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是否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回避申请权。
重点稽查被稽查单位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或者调查取证、补充立案)、告知(听证)、案件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结案等基本流程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除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是否按照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解除等基本流程实施;责令改正等其他行政处理措施是否按照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含后督察)等基本流程实施;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批准、案件移送书制作、案卷移送、复印存档等基本流程实施。
重点稽查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对违法违规主体行为的描述是否清楚、对违法违规主体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重点稽查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否合法合规,证据形式是否规范,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行为、有关法律事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不同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重点稽查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是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是否准确无误,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当事人自行履行的,重点稽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各项义务是否全面履行;收缴罚款、没收财物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无须执行或者无法执行的,重点稽查案卷是否附有相关说明材料。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点稽查是否按照有关程序、时限等要求将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存在有案不移问题。
重点稽查案卷是否分年度归档,是否实现一案一卷,卷内目录填写是否规范,卷内材料是否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重点稽查是否与周边所有相邻行政区域签订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如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是否可行。
重点稽查污染纠纷发生后,有关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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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开展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稽查的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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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稽查的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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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被稽查的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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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规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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