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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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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18 作者: 来源:

一、出台背景

为建立健全我省入河排污口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改善我省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甘肃实际,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甘肃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实施方案》于2023年1月5日正式印发。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底前,完成黄河流域黄河干流甘肃段以及重要支流、长江重要支流、内陆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并有序推动入河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内陆河全部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基本完成黄河干流、黄河及长江重要支流、内陆河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其中,黄河重要支流包括渭河、洮河、大通河、湟水、大夏河、祖厉河、庄浪河、泾河、葫芦河、马莲河、千河;长江重要支流包括嘉陵江、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内陆河包括石羊河、疏勒河、黑河。

三、重点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加强审批管理、加强监管执法4项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排查溯源。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所有向水里排放的“口子”都纳入排查范围。通过排查溯源,对全部排污口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及入河排污口整治问题清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二是实施分类整治。针对排查溯源确定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入河排污口,由市州政府制定针对性的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督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整治工作。

三是加强审批管理要求从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落实审核权限(入河排污口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级审批)、做好登记管理、明确审核时序等5个方面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

四是加强监管执法。必须履行治污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对于私接暗管、借道排污等行为要严格环境执法,强化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度通报、严格考核问责、建设信息平台、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公众监督等6项保障措施。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健全长效机制,省直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要及时调度通报,各市州要按季度统计辖区内排污口审核备案情,在规定期限内报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及排查溯源具体成果以及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定期报送整治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要定期开展调度,采取预警、通报、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严格考核问责,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要建设信息平台,依托甘肃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实施“一口一码”管理,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相应地方标准,支撑监督管理工作。要鼓励公众参与,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相关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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