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 2024 〕15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甘南州金安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拉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623001773441502B
地址:合作市扎油沟
我局于2024 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0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4年8月26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0日现场照片、检验报告。
4.2024年8月27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审批表、送达回证。
5.2024 年 9月3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书审批表、送达回证。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检测机构资质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9月3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听)告〔2024 〕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综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
2.罚款(大写)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 。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52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 年9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