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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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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11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2012

迭部县人民医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126230244393300064

地址:迭部县兴迭东街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20225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526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迭部县人民医院辐射工作人员未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2526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526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情节轻微)

后果: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罚款(大写)壹万元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队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交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与十五日内交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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