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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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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硕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合高速5标​):
发布日期:2021-06-30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 031

米脂县硕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合高速5标)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7MA708R1G41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锦褔小区1号楼1单元3层北套(卓合高速第五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飞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4月30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米脂县硕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合高速5标)渣土堆、场地内无防扬尘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21年4月30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1年4月30号《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情节:

1、占地面积:不足50亩(情节轻微)

2、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情节轻微)

后果:

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队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交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与十五日内交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将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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