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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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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豪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卓合高速第四项目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6-23 作者: 来源: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环罚〔2021025

浙江豪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卓合高速第四项目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622908x6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洋街道河滨路2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拎富

我局于20214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430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十条规定。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21421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1421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

情节:

1、废水类别:生活废水(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其他处理意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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