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字【2020】第402号
甘肃基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甘肃基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诚信统一代码:91623023686080550W
法人代表: 李仲学 电话:16609311309
企业所在地:舟曲县曲瓦乡赵家坎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1年6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甘肃基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曲瓦一级水电站院内擅自堆放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滴漏流失在机房院子及院落场地。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1 年 6月6日以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舟罚告【2021】第402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辨(听证)权。截止 2021年6月18 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甘肃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9000元(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交款方式: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系统生成缴款信息后下发至企业联系人手机(李晓乐:16609311309),依照信息提示缴纳至指定账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个月内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环境违法行为人(单位),一份留执法单位备案。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