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 实施情况
| 清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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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
单位
| 提供
单位
| 取消及
理由
| 保留及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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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关系证明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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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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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资质证明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4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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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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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经历证明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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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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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证明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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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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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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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人员资质证明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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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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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备验收证明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卫生、消防、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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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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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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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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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员资质证明
|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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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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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证明
| 排污许可证办理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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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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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信息公开情况证明
| 排污许可证办理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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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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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相关证明
| 排污许可证办理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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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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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总量控制指标出让变更证明
| 排污许可证办理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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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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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十六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第七条 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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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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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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